<![CDATA[dengkangboke.bokee.com]]> zh_cn Wed,30 Apr 2008 14:05:57 CST Tue,17 Jun 2008 13:50:32 CST http://www.bokee.com 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img/logo.gif 博客网 http://www.bokee.com 您好,欢迎访问yunle110.bokee.com <![CDATA[休闲娱乐城里的男人和女人们]]> .html 在这座工业不发达的商业城市里面,开张最多的最是休闲娱乐场所了。随着经济的腾飞,城市的扩建,新建的建筑向城郊廷伸着。街道上,建筑垃圾还没有收拾干净,两边鳞次林比的休闲娱乐场所就已经开张了。

这个城市的小巷里可能没有粮油菜店,也可能没有南食店,但一定会有几家休闲娱乐城。像休闲保健按摩,卡拉OK,茶座,足浴中心,洗头城,洗浴城。有的是一楼餐厅,二楼KTV,三楼休闲洗浴,好像唱歌只是人们饱餐后的打嗝声,也诠释了温饱思淫欲的意思。有的干脆直入主题,赤裸裸,坦荡荡。夜间闪烁的霓虹灯,标示着城市最有活力的去处,透射着诱人的暧昧。在里面的人完成白天无法完成的任务,取得白天不能说出的利益,完成白天无法进行的交易。街外行色匆匆的人们往往皱起眉头、心猿意马的将目光射入里面,他们大多数是没钱破费的可怜人。

休闲场所里的男人都是成功的男人。这就好比河的两岸,中间是一座摇摇欲坠的桥,他们凭着智慧与机遇,和裙带关系等的东西,终于到达美好的彼岸。在此岸是烦恼的:挤公车,青菜萝卜,睡公园看星星,做了无数年美丽的梦;彼岸是快乐的:坐奔驰开宝马,吃山珍海味,住别墅玩美女,提前实现的梦境。这休闲娱乐城里的男人不是官员就是老板,在这里他们能获得最尊重的身份,在这里他们比哪都舒适。口里的美酒,怀里的女人,官场、商场、战场三位一体的争斗,明枪暗箭,尔虞我诈中生存,他们太需要休息了,这里是为他们而存在的。

女人们也在战斗,她们并排坐在沙发上,或者将自己最漂亮的照片贴在墙上,等待着客人的召唤。在时面永远不知道外面的温度,这里只有盛夏,她们大片大片的裸露,捕捞着窥探的眼光。厚厚的脂粉,像刷白了的墙,鲜艳的口红,像猴子的屁股,冻结的笑容,给人冰凉的视觉,娇嗲的声音,烧起男人心中的性欲,翘着的“二郎腿”,让大腿更加修长,让裙子显得更短,或张开双腿,让“T”字裤更显眼。这时,肥胖的身躯和面孔贴了上来,娇小的她们迎了上去。

她们的身世并不迷离。也许她还是一名学生,可能是中学生也可能是大学生;也许她觉得家里的男人窝囊;也许连她的男人也同意她来作这行。生活所迫的女人少了,她们中大多数并不为吃饭发愁。“衣食足而知荣辱”是古代圣贤说的话。今天游走在里面的妓女们,似乎没有哪个是因为“衣食不足”才去卖身的。她们一身的金银珠宝和存款,足以让人汗颜。“男人都一样,出钱就和他干”是她们的宗旨。她们从开始的胆小、羞怯、没心眼,到后来的练达人情世故,一眼看透男人的内心世界,以致赚到更多的钱,这就是风尘。这个行业是流动性最大的行业,房还是原来的房,妓女却换了无数的面孔,正所谓“铁打的淫房流水的鸡”。

爱情,她们不信。她们眼里有的只是钱。信仰,她们没有。那些在大会上宣讲理想,在传媒上满脸笑容的男人们,在办公室里指点江山的,制造着不破真理的男人们,扑到她们身上时,都成了一堆烂肉。那些伟大得偶像般的男人们,在她们面前都露出猪的本性。她们还能信什么?客人走后,她们擦洗着脸上的脂粉和男人的唾液,冲洗着脏湿湿的下体,耳边还回荡着男人野兽般的喘息,和自己伪装的叫床声,腹内经潮般的疼痛,手里捏着的是一个农民几个月,工人一个月的收入,而他们只要几小时。她们在笑,笑着笑着就不自信了。已不再年轻了,退役吧,远走他乡,隐姓埋名倒不用,因为她们从不用真名,找个老实的男人成个家,却不知道还能不能生育了?再三修补的处女膜,还是一条通往幸福的孔道吗?呆在小小包间里,没有窗户,她们却梦见了满天的星星,一闪一闪的。

在这里的男人们也堂皇的找了个借口:“食色性也”,为了更好的工作。暧昧的灯光下,欲望在蛹壳里激荡着,发出金戈铁马的哨响。收起白天文质彬彬,笑容可掬的面具,急不可耐的搂过身边的女人,抚摸着她的乳房和大腿,探索着黑黑的私处。享受着另一种性爱和温柔。在男人粗壮的喘息,女人甜美诱人的叫床声中,抽动、迎合,蠕动的身体享受着本能的快感。发泄与忍耐,真实与伪装都不那么重要。伴随着男人狼嚎的叫声和女人高喊的高潮声过后,两堆烂肉瘫倒在一起,结束了一个过程。这时的男人心里想的是:真舒服。家里的黄脸婆为什么没有这样温柔,没有这样刺激;女人心里想的是:早早结束,好赚下一个男人的钱。男人不会有愧疚,女人也不会有羞耻。

这是一座堕落的城市。男女的战争在休闲娱乐城最后的、无所不在的展开。她们游走在城市里,也容纳了城市的阳具。将城市缩小在自己的子宫里,却和母亲的身份无关。杜十娘,苏小小,李师师,茶花女那是古代的传说,今天的她们在体现这个时代仅存的真实。

要了解中国,就要了解中国的历史,就得先了解中国古代的皇宫和妓院。如今,皇宫消失了,政治还在,妓院改名了,妓女还在,还在提供着不变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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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17 Jun 2008 13:50:32 CST 99
<![CDATA[谁泡谁?谁怕谁?3]]> .html  

2

晚上,朋友阿土打电话说到南门口吃龙虾,我随口说吃什么虾,都吃腻了,还不如去铁道去吃烤鱿鱼吧。主要是怕吃虾太贵,而阿土他们这些小子每次都喝酒而且每次到快结帐的时候就喝醉了,说好他们请客的最后还是我掏的钱。正中了时下的流行的一句话叫“我请客,你买单”。拍拍口袋里,没多少“子弹”了,怕没钱结帐,还是到铁道的路边摊保险一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那的东西便是便宜点,味道还不错。

阿土,全名刘土。刘土的爸爸是老长沙人,说是老长沙人,是指祖辈都生长在长沙的人。当年知青下乡的时候被下放到湖南江永去了,并娶了当地一个生产大队队长的女儿就是后来刘土的老妈。去刘土家蹭饭的时候每次刘爸都会喝醉,喝醉后总是骂刘妈不要脸,如何如何的!原来当年的同籍知青有的时候会聚在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什么的。那次刘爸喝得多了,回到村里还没到家的时候就醉倒了。队长的女儿刚好看到了月光之下的刘爸,就背回自已的房间。刘爸第二天醒来之后,看到身边的女人吓了一跳。这时女方的家人也闯了进来,后来就逼着他们结婚了。在结婚的当晚,一番云雨过后,刘爸就什么事情都明白了。从此刘爸对家庭、社会都消极起来了。儿子生了之后起名,刘爸说了句“老子这一辈子最恨土了,就叫刘土吧。”从此刘土这个名字也让刘爸刘母天天饱受痛苦。后来举家迁回长沙,这种情况更变本加利了。刘土从小就在这种状况下长大,除了喝醉酒和他爸说上几句,平时没一句话说。他说宁愿没有亲人也不要这样的父母。 刘土长得不像个城里人,黑黑的,个子也不高,身体倒挺壮,看起来就像个黑桶似点庄稼汉。倒是为人正直,没有老长沙孩子的那种“流”气,唯一就是遗传了他老爸好酒的缺点。

当我赶到铁道时,刘土已经叫好了东西在等我。看到我远远的招手,高声地叫着我的名字。对于这种声调没在长沙生活一段时间的人是不会懂得的。我会意的摆一摆手,就走到他身边,坐了下来。

“今天怎么没有先喝酒了,还等我来了才喝,是不是有什么事情找我?”我疑惑的问道。

阿土嘿嘿的笑着说:“今天看上了一个女孩子特漂亮,想让你给我参考参考,看有什么爱情36计什么能借我用用。”

“你搞错了吧,我还没有谈过恋爱,我能有什么计不计的给你用!说到追女孩子你比我有经验多了。”我笑笑说。阿土,是那种逮着女孩就追,每次都轰轰烈烈、真真诚诚,但现在的美女都看不上他这一副庄稼汉的长相。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足够让哪个女人肯为他失身的钱。

“你说你吧,谈没谈过一个,可他妈的追你的女孩子就可多了,我呢,每追一个女孩子都认认真真,可就是没一个女人看上我。我想这里面是有秘诀的。”他说这话的时候有点像小孩子受了批评一样的委屈。看到他这个表情,让我想起阿土有一次在五一广场上追一个女孩子时,跟在女孩后面念情书的情形。阿土拿着写好的情书大声的念着,身后是一大片看热闹的人。他越是大声的念,女孩就越走得快,他也越跟得紧,声越大,后面围观的人也越多。最后女孩用过不理采,骂,打,威胁等办法仍然无用后,哭着对阿土说:“你可以不要脸,我还要脸呢!你也不看看你长成什么样,你要钱财没钱财,要长相没长相,要什么没什么,如果我跟了你我还是个人不!我求求你别再念了,你还这样我就报110了!”阿土当时愣了,然后垂头丧气的站立在那里几分钟没动一下。这时周围的人就喝起倒彩来了“好啊好啊,有人失恋了”女孩也趁机溜了。阿土回来后也是这个委屈的表情。

“我说这个东西一是靠缘份问题,二是个人气质问题”我想说点玄乎的东西,也好趁机转移话题。

阿土提高了声音说:“缘份吧,好理解。这个个人气质问题就不太懂。你也别整那玄乎的东西说,说点直白点的,这个是哪方面的事?”

我慢腾腾的说:“个人气质问题吧,就是说个人的长相、学识、举止所表现出来的内在方面,给别人的感觉。打个比方说吧,你在上学的时候是不是让老师第一眼看起来就觉得是好学生的那种。还有你讲出来的话特让那些第一次见面的人相信,哪怕你说是谎话,别人也相信,而我这种人呢,说的是真的,信的人也少!这个东西就是个人气质问题。”

“说得像那么回事,继续说下去,别……停……”阿土喝了四瓶啤酒,三瓶邵阳大曲了,打了个嗝,眯着眼睛说。

我喝了一口酒说:“人吗,第一眼看的总是外表,是吧?”

等不到阿土的回应,只好往下说:“外表的第一印象给人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没有多少时间相处的人们。而女人呢,是一个感性的动物,对感觉好的东西总是怀念一些,对男人就是帅的,有钱的,会哄人的。当然了,还是有一些女人会看重男人的实在东西,她们不会太追求虚浮的东西,而这种女人是你还没遇到,你的缘份没到而已。”我想安慰他,但说出来的东西连我自己都不信,至于他信不信,更无从得知了。

我又一想,他可能也不信,也许只是想找个人出来陪他喝酒罢了。想到这里,我也没有往下说了,吃起鱿鱼来了,却觉得是如此乏味。阿土显然又醉了,趴在桌上,嘴里还在喃喃地说着什么。

夜,还是忙碌的夜,我们坐在人群中,是那么的不起眼。望着走过的人群,行色匆匆,我想他们也有不如意的事情吧。就像坐在我身旁的阿土,他只想找个女孩子好好地、真真诚诚地谈恋爱,然后结婚生子,过上“幸福”的生活,他的愿望也不高:女人漂不漂亮不重要,重要的是能给他一个温暖的家。我呢?我的爱情在哪里?虽说有几个女孩追求我,不是太作作,就是太虚浮,要不就是太大小姐脾气了,但没一个看得上的。难道找一个“好”女孩就这么难吗?那些人呢?他们的爱情,生活如意吗?

阿土是用酒醉麻醉了自己。我呢?不想就像阿土这样,但又能怎么样呢?浮踩的一天又过去了!用现代的话说:有人在泡妞,有人在调凯子,攻防之战还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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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08 Jul 2008 17:10:42 CST 0
<![CDATA[谁泡谁?谁怕谁?2]]> .html  

 1

 

炙热的夏天,在长沙的801路公车上。从北往南经过长沙晚报的时候,上来个打扮时尚的美女,不由得眼前一亮。好比坐车在沙漠中行走茫茫黄沙里看到了一棵树的那种感觉。此处更像万草丛中一株花,不禁多看了几眼。美女可能对这种事情看得多了,对我报以一个善意的微笑,我自觉失态,也回报一个微笑。坐在身旁的朋友误以为本人有这么大的魅力就起身,对美女说:美女,坐这好了!美女也不客气,一屁股坐到我身边来,用大胆的眼光“扫描”着我。可能现在的美女都“大方”了吧。我也故意回以色狼的目光。

美女笑着对我说:“真高兴认识你

“谢谢,认识我的人还挺多的。”我嘴上说的和心里想的不一致,心想:连名都不知道的二个人算认识不?莫非她认错人,把我当成哪个熟人了,要不就是个想骗人钱财的女骗子要开始行骗了,要是这样的话,这个骗子也太没眼光了,我这样像有钱的吗!

“你特像我的一个同学。”她盯着我的眼睛说。我听这句话听多了,不过一般都是男的说出来想结交哪个女的搭讪的话。莫非她真想“泡”我?

“不会吧!这话我听多了,连我家隔壁的老婆婆都说过,这就说明我长得大众吧。”当时那个老太婆是说我长得像她一个同学小时候,让我起一身鸡皮疙瘩。

“是真的,我那同学长得特帅,和我特好,那会我们还……不过后来没联系了!”她一脸真诚的对我说。让我想起她是不是把我当成了她的哪一任男朋友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她是不是想色诱我,然后敲诈我的钱财,现在这种事情可多了。

“其实你长得比他还帅,你不胖……”她说这话的时候还咽了口口水。靠!真他妈的!此刻让我觉得自己在她眼中就像是一个食物。

“你也长得不错,就像一个人三个月没吃肉的时候看到的红烧肉一样!”说这话算是对她的回击。一个女人如果当面说一个男人帅,说明他有外表没能力;说他有亲和力,说明他普通;说他有男人味,说明他粗暴;说他是个好男人,说明他好到没一个优点的人;说崇拜他,说明他仅仅是个有钱的成功男人;说他坏,说明对他有那么点意思了。

“真的吗?不过我也算个漂亮的人吧!”她甜甜地对我说,还带那么点自信。她没听出那话的刺,看来“胸大没脑”这句话用在她身上还是行得通的。

“对!你身材和气质特好。”我也不想再打击她了,免得她一下想不通给社会添麻烦了,那我不就是罪魁祸首了。身材主要是说她不太胖,气质我就没看出来。

“谢谢!他说从不说我好!要是他像你就太好了”她开始想像的说。晕!我开始觉得这个女的有点骚,更觉得她像个骗子。

“噢!美女,你就留个联系方式给我们这位帅哥吧?我们就要下车了!”我的那位朋友想成人之美。靠!我也第一次发现他这么热心。

“喔!谢谢你的提醒。”她冲朋友笑笑。然后从包里拿出纸笔写下几行字。递给我。

我接过来连看都没看就放在衬衣口袋里。

这时我们到站了,我起身准备下车。这时也许是天意,车子来了个急刹,我站立不稳,在向前倾了之后向后重重的倒了下去,坐在了美女的身上,两手本能的想抓点什么,一抓抓到两个软软的东西。定眼一看,发现正抓着美女硕大的胸,自知失态,赶紧放手,这时美女也一脸通红。说声对不起之后,我快步走下车去。这时美女打开车窗控出头来说:“帅哥,记得打我电话。”我伸出舌头作了个鬼脸,转头离开了。

这时发现她写的纸条不见了,可能是刚才倒下去的时候从口袋里面掉出去了。掉就掉了吧,我也没打算打。觉得二个人就像是几百万年碰到一次,从此消失在各自的视线中不再相会罢了。就像在街上随便碰到个人问路,客气的说声谢谢就可以了,大可不必知道他姓甚名谁,更不必请他喝酒吃饭!也没有想过这个在车上碰到的女人会在我的生命中留下浓厚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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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4 Jul 2008 16:12:36 CST 0
<![CDATA[谁泡谁?谁怕谁?1]]> .html  

 

 

 

有人说运气来了门板都挡不住,那桃花运来了呢?

 

爱情是性爱的灵魂,现代的性爱是一个空杯子。

 

时间是爱情的容器,你的爱情用的是哪一种?铁杯子?易碎的玻璃杯?还是一次性的纸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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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4 Jul 2008 16:02:44 CST 0
<![CDATA[从农民伯伯到农民兄弟再到民工?]]> .html    有个小孩看电视的时候老是听到民工民民工的,也不知道是个什么概念,由是于了问几个人,我们大致的说法是:出身在农村,“不务正业”跑来城市里来充当工人的农民。民工这个词语也不知道是哪个造的,在什么时候造的?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战争年代我们人人敬仰最大的一个阶级在改革开放的的浪潮中,从农民伯伯到农民兄弟再到民工这样一种社会地位的改变。

   我们平时说媒体是社会的监督,但是恰恰是我们的媒体在传播着这样一种信息,民工成了我们社会所鄙视的一个群体。一说起民工就总是用一些低俗的字眼来体现。

    在中国好像一个人的身份是出生就决定了的,为什么这样说呢?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农民也是一样。只要你出生在农村,那么你就一辈子背着农民这个名到死;就算是你成了企业家、作家、书画家也要在你前面加个“农民企业家”、“农民作家”、“农民书画家”这样的称号。有点像古代奴隶制时代,你出生在农村了,对不起了,那就打个铁洛吧,洛上个农民的字眼在你的身上,就算你以后跑到哪,你的事业再怎么成功,你终究是我的奴隶,你是跑不出这座五指山的。

   农民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分子,打江山的时候咱们可是离不开他们的功劳;民工也是社会分工的而已,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他们可没少出力,垒砖头,扛混凝土,哪样不是他们作的,怎么论到社会地位,社会分配他们就不是正常的群体了呢。社会的分工不同是一些人常常挂在嘴上说的,贵践其实早就在他们心中有区分的了。

    有人认为民工低人一等,但我认为那些说话的人恰恰恰是人渣。民工有情有义,能吃苦耐劳,老实本分。那些人呢?无情无义,人面兽心,好吃懒作,坏事作绝。哪些人是好是坏,有点良心的人都知道。但这个社会是个病态的社会,民工在人们眼中是不光彩的人群,那些人,因为有几个钱,所以是人们的偶像。这就有点像美国的白人和黑人,白人眼中的黑人永远是下践的人种,白人在其他人种眼中永远是上等人种一样。

   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能真真正正的实现社会分工不分贵践,职业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呢?什么时候能没有城乡之分,没有贵践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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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01 Jun 2008 22:36:15 CST 0
<![CDATA[该日志已被锁定]]> .html Sat,31 May 2008 20:48:48 CST 0 <![CDATA[站在管理层来看劳动法]]> .html 首先我们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我们现在的一个,从劳动关系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是发生变化的,在计划体系上我们的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他看成一种行动力的关系,今天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或者说劳动法出台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把它变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以后,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劳动合同里面有一种平等性。具有平等性以后,跟过去的很多的想法,跟概念都是完全的不一样了。但是我们有的人,对这种合同的理解,他就有一点见面了。我建议大家把概念全面起来,劳动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伤的关系,我们HR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很高级的高级管理层的人,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签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像民伤式的合同一样,严格的履行,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所有的事重新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就不能要求员工去做。其实这种说与或者观念是不对的。因为劳动合同,区别于民商式合同的,有几个特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他除了有平等性以外,他还有隶属性,还有人身性。我们谈一下隶属性,劳动关系里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使用劳动力。
我们说要想使用劳动力,最后获得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跟劳动力结合可以创造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来讲,有两类,一类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还有一类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现在看,我们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他要达到他的商业目的,就是说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如果说一个企业他在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他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或者很简单的单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我们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各自职工不同的岗位。 我们生产产品有自己的工艺,然后有各种流程,包括我们制造的产供销一条龙等等,像这样的岗位,我们必须得要大家分工合作,在这样一个共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当中,我们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有一个好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好的秩序,我的商业目的根本没办法实现,你上着班,你想跳舞,他想唱歌就不唱歌,这是不可以的,所以劳动上的规则,就是说这个肯定是需要的。
这种东西我们不可以说,我们给你定了一个劳动合同,我们跟你商量完了合同里面的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等,我们还要跟你商量,我们有一个规则,这些规则,你看能不能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就改一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劳动规则,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你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则,那我的生产经营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我的产品出不来,我给社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效果,我的商业目的根本实现不了,这种劳动合同定他干嘛,根本没有必要。
它对员工是有管理的,所以我们看劳动合同法,这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里面说的很清楚。他说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里面提到的是管理。我说你要听。这个隶属就跟平等是矛盾的。隶属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平等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工作当中,经常有些企业的HR搞不清楚,在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用隶属,哪些用平等关系。有的企业经常问我,某个职工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我直接按照我的思路去处理这件事,我不管他同意不同意,我的回答是说,具体问题我可能会给他一个回答,我更愿意让大家知道什么呢,你应该搞清楚,怎么去处理这种所谓的,你产生出来的疑问。因此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可以用隶属处理的,还是用平等处理的,你要搞清这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概念,我告诉你今天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你下一个问题还要问我。
我们从劳动合同关系地面,有一个隶属的东西在,我刚才讲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我们会有安全操作规程,我们为了保证生产秩序我们有企业规章制度,这个东西从劳动立法上怎么讲,叫做用人单位定地这些规则,劳动者应当服从。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隶属,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类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隶属的法律关系,要求员工,按照我们事先订立的制度执行这些,这个没有什么商量的,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法律意识很膨胀,法律意识提高是对的,但是有时候被一些媒体误导,就走向过分膨胀了,我们有一个企业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各种内容写的很全,就上班工作了,上班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这个岗位因为是一种特殊工种,需要事先佩戴好安全用品,才可以到岗位上操作,员工说为什么,我们说这是需要,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的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他说你安全操作规定,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没有跟我提啊,我还要做这件事,你现在让我做,按照合同的法律的关系,你得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同意,你没有权利强迫我做这个事。
他说今天我不高兴,所以我就不同意。不同意就不干了。你总得履行劳动义务吧。上去一干电死了能行吗,不可以,这种东西,同意不同意都得这么做,这就是隶属,我们企业对员工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权,我告诉大家这种管理权,我们有的时候,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于这种管理权有的时候过分的去把它夸大,他认为我既然有管理权,我什么事都可以不征求职工的意见,那也有问题,当涉及到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企业义务,你不想履行,想改变的时候,这个不行了,这个你必须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跟职工协商,或者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律里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所以我说,我们企业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第一在劳动关系里面,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问题是我们从管理上,是可以从隶属的手段直接要求员工,不许做哪些东西,或者必须做哪些东西,而哪些情况发生以后,我们不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一定要让员工怎么着,这是要搞清楚的,我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分得那么清楚。我只是告诉大家,要建立这么一个理念,这种理念,是要根据我刚才讲的道理。凡是涉及到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这方面的生产经营的东西。包括劳动力使用权个支配权范围之内的,都可以用隶属的法律特点对待劳动者,但是如果涉及到平等的,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里面,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使要变更修改,那也要经过协商以后才可以。
另外我特别想强调一点,我们现在的隶属,一定要大家注意,这种劳动合同的隶属,一定要区别计划体制下的隶属,计划体制下,我们管理员工,不光是劳动方面的管理,我们是全方位的管理。计划体制下,一个员工工作的时候,你要负责他的福利,分房,你要负责他的孩子子女入托,负责小孩上小学,所以很多单位过去办托儿所,盖集体宿舍。甚至建小学都有。所以企业都要负责这些事,职工是完全的被你领导的一个个体。尽管法律上我们在计划体制下,没有引入劳动关系的一个概念,我们利用一个政治概念,所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取代了法律概念,但实际员工的法律地位,在计划体制下,跟企业不是平等的。他是一种低于用人单位的一种概念,他是一种行政的概念。具体讲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里面,在计划体制下,你说什么他必须听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调整劳动关系,司法部介入劳动争议,所以他没有办法,他即使有委屈,委屈太大了他就上访,没有别的办法。
计划体制下我们处理员工的时候特别随意,比如说一个员工,跟工作没有关系的时候,说你上街,说他买菜,骑车闯红灯,我们现在知道这样一个事谁管,警察管。但是计划体制下不是这样,计划体制下警察抓住你以后,问你什么啊,哪个单位的,电话是多少,领导叫什么。然后干嘛,给你单位领导打电话,让你单位领导领你走,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在计划体制下,你的所有的事物,都要被企业管理,企业就是政府的化身。他就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你就很害怕,我赶紧掏颗烟给警察,说年饶了我得了,为什么有这样的心态,因为你到了单位以后,单位为你在交通违章上,就要处分你。或者是扣你奖金,或者下一次涨工资没有你的份。你说现在我们不应该管这些事了,这个大家都理解了。
但是有很多东西,大家还是不完全理解。比如说前两天有一个企业,问我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了,我们要不要解除他的合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这样的逻辑就出来了。我们说他违反计划生育,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的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开除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问我这个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下意识的认为,他做了这么严重的违反行为,我们解除合同难道有问题吗,其实当然是有问题的。
员工在工作上表现特别好,业余时间多生一个小孩,跟你有关系吗。多生七个八个你也管不着,人家干得好就行,但是他违反。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个是由谁来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但是我们有些企业为什么说我们很多企业制度里面,你回去看,很多企业有这种,要生育二胎就开除,为什么有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计划体制下惯用的思维方式带来的,计划体制下,员工计划生育的问题由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超过了计划生育,上面给你的招标,最后你企业要被罚。但是我告诉大家,这种事是2002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002年以后我们出台了一个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处理。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第一他不可以处罚企业,因为你的企业内部职工计划生育做的不好,上面处罚你,这个不可以的。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我们现在是法制化的社会。没有行政法律的许可,是不可以乱做行为的。第二作为职工来讲,对于职工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完成是由行政机关操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过错,没有任何的处罚说需要你企业来做,完全是由政府做的。
当然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跟企业还有关系,是有关系,有关是哪块,奖励那块,独生子女费你要支付,甚至员工退休以后,他如果还是独生子女的话,按照规定给他一千块钱一次性奖励。这是法律规定的。从我们现在的药都来讲,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所谓的行政管理,我们的所谓隶属,对于职工劳动关系里面的隶属性,你管理员工的权利的话,只是局限在劳动管理上,而不再具有行政的色彩,大家不要自己随便的扩大。
另外就是刚才常老师在讲的时候也特意谈到了,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在这儿我想就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它的操作,我在这儿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因为我们劳动法大家可以看到,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很清楚的看到,规章制度就跟我刚才讲的,他是一个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这种隶属特点来管理员工这样一个手段。首先我们要明确,他的劳动企业规章制度,这种规则的制定,他是一个由企业做出,就可以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说非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法里面都没有说,企业和员工应当平等自愿签署规章制度,他说什么,他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他又说劳动者有四大义务,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我刚才讲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跟合同不一样,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但是劳动法里面,他并没有说,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我看他草案的条款里面,试图把这个做了一个解释。所以你看,他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哪些制度,就是安全卫生方面的,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这个其实就是说,告诉我们大家,这个制度哪些东西我们是要建立的,是要完善的。因为过去很多企业很盲目,说我们不知道,你劳动法里面说哪个制度,到底包含哪些东西,劳动合同法,这次试图把这个方面说清楚。另外我们大家还要注意一下,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法里面规定,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规章制度就是你可以随便的弄。应该怎么弄呢,我们说,规章制度各种企业的内部规则。你是可以单方决定,但是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你必须要程序合法,然后这个制度才产生应有的法律效率。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合法的程序呢,这个我们在座的很多企业,其实都没有做到的。
这个也是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败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什么呢,就是你这制度写的特别好,结果员工他的违纪行为,你所抓到的事实包括获得的证据,都没有问题,结果员工为了胜诉他挑你程序上的毛病,说你这个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结果你确实没有经过,这样的制度在我们的仲裁或者司法上,他不能作为一个定案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效率,怎么样才能让它产生法律上的效率,劳动法上没有说,在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条款,他说的比较清楚,他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要公示,民主程序规定,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就是在企业内部可以具有法律效率这样一个制度。最高法院就什么叫民主程序,他也没有讲,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次他就具体讲了,什么是民主程序。这个刚才常老师提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你制定好了,你不可以直接推出 执行,我说的制度,并不是所有的制度,而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你说我今天弄一个跟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操作流程,这个无所谓的,这个没有必要通过民主程序,你说我弄一个通知,说哪天开个会,这个跟民主程序没有关系,主要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些内部的制度。这些东西需要通过工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
这种讨论通过以后,这个制度就变得法律上规定的程序上德东西,基本上差不多了,你再公示,就是告知劳动者,这个通过不一定啊,或者很难啊,其实非常简单,你想你如果说,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大体上是符合企业需要的。而且是相对合理的。我们召开职工大会,大多数人没有意见的,因为大家希望企业好,你是一个有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多数人会同意,我们这里面所说的通过,不是每一个职工都同意,而是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就通过。比如我们召开职工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当然你如果说通过工会,我们就把这个制度交给工会,最后他给我们意见,多数的委员通过,那也好。这样的制度,我们在企业内部在发布实施就没有问题的。我们很多企业,其实我觉得,特别是外资企业,有很好的常规做法,他把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里面的,跟员工利益有关的,特别是要求员工必须做到,合乎是要求员工必须知道的内容抄出来做成一个册子,叫员工手册。然后员工入职的时候每人发一册,让员工去签收。这样的话,一个非常好的原因是因为第一,你定了一个规则,要员工执行,你根本不告诉他,或者你不充分的告诉他,最后人家做不好,这个东西你再事后处罚他,他也会给你生产经营造成不好的影响。我们希望大家上来自觉遵守,自觉遵守的前提,就是你要充分的让他知道,这样的册子起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好的。另外一个你让他领取签收,获得一个证据。
现在我们有很多企业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定位,没有认识。他们非常担心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没有效率,我们现在看到,绝大多数的企业,在企业规章制度问题上是很拿不准的,他们怎么办呢,他们在劳动合同里面是这样处理的。劳动合同里面最后写一句话,他说本单位或者甲方,甲方企业内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什么呢,各种考绩纪律,劳动纪律,各种规章制度,写一堆。意思是什么呢,意思就是说告诉职工,这些东西都是合同里面约定好的,合同的附件你写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他是产生合同效力的,这个员工说对你没有用,或者你不知道,这些都不可以了,因为你签了这个合同,意味着这些东西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没有任何问题,他的效率肯定是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什么呢,有一天这个企业人事总监给我们打一个电话,说我们新来一个总经理,这个总经理来了以后,管理上要求特别严,跟我们人事部讲,说你们过去的制度漏洞太多。我们要规范管理,所以首先要把制度修订。就要求我们对过去的制度进行修订,我们把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修订,对员工的管理和约束增强的很多,我们在实施的时候,说劳动合同的一个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你现在想修订,你订完了以后,不征得我同意我是不认帐,听到职工这样的说法,我们就用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东西变更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劳动合同协议的变更,变更了以后就没有问题的,结果让每一个人签这样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这个企业他有80%的员工都签了,尽管员工知道,签这个东西对他没有利了,这个对他的约束增加了,福利待遇没有增加。但是大部分职工愿意在这儿干,劳动者永远是弱者,他就不得不去签,而且很多人他觉得,我也不做那些事,我就会签的,仍然有10%多的员工,不同意签,那些员工说了,我认为那个制度更好,你让我签这个制度我不同意,我就不签,人事总监问我,说这个以后我们怎么办。您帮我出出主意,我说这件事,要说出主意太简单了,办法很简单,什么呢,就是你同意变更协议的员工,你用新制度进行管理,没有签你用原来的制度进行管理,企业说这个制度不可能,我说怎么不可能,一国两制嘛,国家都可以,你为什么不可以,别看国家可以,国家有他的特殊性,过去就不一样,现在可以不一样,你过去一样的,现在把你把它变成不一样的,这个不行。企业的员工就说了,我们是二等公民,他们是一等公民,很麻烦,我跟他讲,实际上像这些问题,到今天这个地步已经没有办法帮你了,问题在于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你变成劳动合同复检是没有问题的,法律上的效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不作为合同的复检,他本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你只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同样的管理作为。
所以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有可以说明什么呢,我们企业在研究工作的时候,有些做法有些事情,你要达到一个目的,可能有两种或者三种方式都可以做成这件事,都可以是合法的,但是你应该选择一个对你操作上最方便的,不至于产生一些尴尬局面的一些东西。我们正常的做法就是说,如果你这个企业把规章制度不作为合同的附件,我通过一个职工代表大会,去讨论通过这个制度,发布实施,当你需要修改的时候,你还需要修订完了以后再通过原来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再讨论一次,如果通过了再发布实施新的制度。我们法律上讲什么样程序制定的东西,你通过什么程序修改就没有问题的,你看你这个企业制度没有写成合同的附件,你就不会出现那样的尴尬局面,说明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的一个地位,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个地位,我讲是法律上的地位。这是我要谈的一个问题。
另外我们谈企业规章制度,就是员工应该遵守,只要我们定的制度是一个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合法的规章制度,员工就要遵守,他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处罚。如果说严重违反了制度,我们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给企业设定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有一个叫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员工的过错,导致企业获得单方解除职工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这种行为我不会纵容你,允许企业解除合同,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你失业,最后你受到一个很重的惩罚,让你去承担法律上应该尽的遵守纪律的义务,包括劳动合同法里面都有规定。这种解除合同不付任何补偿,不能说你有过错,很严重的过错,最后还拿钱奖励你,这是不可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付补偿。
劳动法里面,他提到了,凡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这次草案里面,加了一个后面的尾巴,他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有人说这两句话表述没有什么区别,确实没有本质区别,但是能够看出来,劳动合同法在这样的一个细节上,表达了一个什么意思呢,表达了一个就是说,对企业的这种要求就会更高。为什么更高一点,比如有很多企业这么写,特别在员工纪律这一块,企业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轻重酌情处罚。然后就说这些东西,我们弄到一个框里面,你犯了哪个错,我们挑出一个东西,我们认为酌情给你什么处理就处理。但是过去如果说,员工在所谓的违纪行为里面,你拿出以来套用员工的行为,仲裁员法官认为很严重,你解除合同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恐怕就不行了,如果劳动合同法将来出台的时候还是这样写的话,就不行。按照你的制度,把严重违反的制度还在里面,还得按照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合同的。换句话说,你要把员工哪些行为做出了,破坏了你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后,你要给他解除合同处理的这类行为,你必须明示,在制度里面你要明确的告知,你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告知,你都不可以解除,他做的尽管很严重,但是你仍然不能解除。这个体现了一个企业,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他对企业的这种完全上的要求又进一步了。
所以我们说,大家注意一下,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我注意到有些企业写的制度还是不错的,比如说他的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你触犯一次我们解除合同的行为,我们叫严重违纪行为,罗列出来归成一类,叫做严重违纪行为,但是你不可以把所有的行为都归成严重违纪行为,有的企业宁严不轻,定的特别严,这也有问题,你上班一年当中迟到一次,说这也要解除合同,这个也太过了。说保持生产上的经营秩序,保持好工作的环境卫生,不许随便吐痰,随地吐痰一次就解除合同,这个过分了,他对你的生产经营影响没有那么严重,你当然没有必要给予解除合同这样比较重的处理。
所以我们说,你应该把各种违纪行为,当然有些行为积少成多,你也不可能让他整天触犯一些小的行为,我们把纪律里面分成轻微的一些违纪行为,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甚至可以再分为中间一般的违纪行为,你在处罚上轻微可以给一个警告处分,重一点的,一般的违纪可能会有一个扣罚奖金等处分,最严重的可能就是做了一次就解除合同,你把各种违纪行为都罗列清楚,罗列的非常清晰的话,而且事先告诉职工,你在处理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另外我特别强调一下,我们企业现在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出题以后,可能更是这样,对于员工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发的争议会更多。而且我们说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当中,企业因为员工违纪而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的败诉率是比较高的。最主要的是因为,我们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时候,缺乏一个理念,就是没有真正的依法管理。这个理念是不够的,有些企业,现在似乎有一点意识但是是不够的。因为我们说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说是一件对于员工来讲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企业来进无所谓。你想,我如果是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里面月薪拿八千块钱,我贷款房了,把孩子送到一个全日制寄宿的托儿所里面,结果突然有一天煤没有任何准备的,说你做一个错事解除合同,我一下傻了,我的房贷怎么办,我的孩子怎么办,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讲是非常非常大的。
解除合同对于被解除的一方都是非常不乐意,你这里面没有瑕疵他没有办法,如果有瑕疵他一定会跟你没完没了,我们很多的劳动争议,就是因为企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就败诉。败诉费是很高的。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你的企业违纪解除合同,应该注意哪几个最主要的点,劳动合同法对将来员工,你解除合同,解除错了,这个法律责任加得很重。
现在先谈一下,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员工违纪我们一定要处理,我不太赞同有些企业说了,你做了一个很严重的违纪行为,你写一个辞职得了,或者我给你一点补偿金你走得了,我不太赞成这样,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做人情上的东西,企业要想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而且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的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如果有人破坏了这个规则,你不加以惩罚,实际就是什么啊,对于那些遵守制度的人,遵守规则的人一种打击。他做了这个你不处理,我将来也做,他做的东西没有什么后果,我做的很好,我凭什么。所以从企业的管理角度来讲,我一直认为,你如果说对于企业,我们看到任何好的企业,他一定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非常好的,一定非常严格的,而且员工做得非常好,你如果不严格的处理,其实带来的是一个管理问题,对于员工来讲,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法律问题,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一个企业能不能保证你制度的长期有效执行的问题。所以对于违纪员工不处理,这是不可取的,从管理上是一个败笔,对于做得好的职工不奖励也是一个败笔,对于做的好的员工不奖励,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对于那些做的不好的人的褒扬,或者纵容。他做的不好,业绩不好,业绩好的不奖励,业绩不好的人说挺好的,你干得那么好,落得什么了,我们还这么做。所以对企业管理来讲,依法是一方面,奖惩分明是另外一方面,所以我们得做到什么,既奖惩分明,还得依法,这是比较难一点,但是你如果做好了,企业的发展就可以做到持续发展。
我们下面就谈一下,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方面的违纪解除合同的一些问题,我们重点从法律上讲,因为我们没有时间讲管理方面的东西,首先我们注意一下,很多企业违纪解除合同败诉,败诉在证据上,你说了员工有违纪上,结果到了仲裁厅你拿不出证据,很多企业败诉以后,会觉得,对司法有看法。他说你这个太不公平了,明明这件事,他确实做了,结果你让他胜诉。就觉得很冤,我们是有这样的事情。
举一个例子,我们曾经有一个五星级的酒店,特别豪华的酒店。他是一个国外的管理集团来对这个企业进行管理,管理过程当中,总经理是一个意大利人,据说他在南非管过黑人,所以他是很狠的,从管理上讲的很严的,他在管理过程当中,酒店的经营非常好,秩序非常好,但是有一天他听下面有人议论,说晚上有人偷偷睡觉,这个偷偷在夜里上班的时候睡觉,这个也是他们制度不允许的,而且上班睡觉是严重违纪行为是要解除合同的,于是这个总经理有一天,跟谁也没有说,晚上三点半到各个楼层去巡视,检查劳动纪律。在一层一看大厅大堂那边值班的前台工作人员不错,结果顺着楼梯上到二层,到了二层发现不好,二层值班的岗位空着没有人,二层另外一侧有一个咖啡厅,他发现咖啡厅里面也灯光,他一想不对,因为咖啡厅营业到两定,现在三点半了怎么还有灯呢,推门一看,咖啡厅长沙发上,横躺着两个人呼呼大睡,这两个人就是本楼层值班的员工,总经理把他们两个叫起来。告诉他们明天到人事部听侯处理,第二天人事部给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两个员工不服提起仲裁申请,开庭的时候,企业还比较重视,因为总经理处理的这个事,所以总经理亲自出庭,带了一个翻译,带了一个律师。他上来就先把我刚才叙述这个过程,叙述了一遍。然后仲裁对事实进行核实,就问员工,说你们总经理刚才说陈述的这些内容,是不是属实的。两个员工说不属实,不承认,仲裁就要追问,你上班的时候你们有没有在工作岗位,两个员工说没有,你们没有坚守岗位你们在哪儿呢,说我们在咖啡听厅里面,说你们为什么要到咖啡听,有一个员工讲了一下理由,他说我个我这个同伴,夜里三点的时候这个同伴突然胃疼,我为了让他减轻疼痛舒服一些,我把咖啡厅的门打开让他躺下,我试图找一点热水和药,帮助他减轻疼痛,就在这个时候总经理推门进来了,他就硬说我们俩睡觉了,其实我们没有睡觉,为了证明我说的是事实,我还有证据,什么证据,拿了一个病例手册,就是当天凌晨两人下班以后,就是七点多钟的时候没有直接回家,去了酒店附近的一个医院,去看了一个急诊,这个员工看的急诊,这个急诊的大夫在病例手册上写了一页纸,上面写,患者自述,夜间三点多钟的时候胃疼,下面写初步诊断胃炎,开了一些常规胃药,员工说,你看,这就印证的我说的是事实,大夫都说我这同伴是胃疼。整个案件审理到这儿,就事实部分,双方再没有新的说法,也没有新的证据了。很简单,这个案子20分钟审完了,调节不成做裁决,这个裁决谁胜诉啊。员工胜诉,这个是肯定员工胜诉的,为什么呢,但是企业总经理不能理解,他说我亲眼看到他睡觉来着,你们让我败诉。他不能接受。我们很多企业说仲裁法院,我们审判都有一个原则,叫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你这样的一个审判,是以事实为根据吗。他会提出这样的一个疑问。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其实对于双方各自的主张,企业主张你睡觉了,职工主张没有睡觉,这个主张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有没有充分的证据,都没有,员工的证据是不是好一点,不好,他弄了一个所谓的病例,这个病例其实没有用的,他上面提到的是患者自述,跟他在仲裁的陈述是一个道理,没有什么新鲜的,所以对于这个事情来讲,双方在争议的案件当中,就证据来讲,各自的主张都是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而当事人陈述,这个东西也可以互相抵消的,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主张,我们说应该让谁败诉,有人说应该让企业,凭什么让企业,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大家注意谁败诉啊,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并不一定是企业,在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因为人家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负有举证责任,我根本没有举证,你举证不充分,都要败诉。
有些人说员工真睡觉了,你处理了,你不是违背事实吗,你仲裁机构也好,你说认定员工没有睡觉,你能做这样的事实认定吗,当然不能。也没有必要做这样的事实认定,人家仲裁员在写裁决书的时候非常简单,五分钟写好了,让你败诉,败诉的关键就是一句话,他说什么,他说企业以员工上班睡觉为理由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证据。至于睡不睡觉对于仲裁员来讲不重要。这里面有一个什么问题呢,我刚才谈到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个审判原则,这里的事实,我们通常人把它误认为一个客观事实,实际上他这里面所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他是一个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跟客观事实有的时候有差别的,因为在民事上的纠纷,或者劳动争议上的纠纷,不是像刑法一样一定要追求客观,我们追求客观,有时候没有手段,或者很难追究到,或者没有必要的,比如说两个人在一个房间里吵架,吵了很长时间,但是我们听不到他吵的内容,两个人出来以后,我们大家问,你们俩到底吵什么了,结果两个人分别告诉我们吵的内容不一样,我们怎么判断两个人在这个房间里,发生了怎样的客观事实,能判断吗,根本无从判断,这件事只有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其他人没有办法知道,像这样的东西,我们在司法上,是不可能追求,那个客观事实。有的时候追求不到。我们采用的一个处理方法,就是说,认定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什么啊,证据证明的事实叫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应该跟客观事实相一致,但是实践当中有很多的情况是不一致的,但是没有办法。所以我们说,企业处理员工问题上,你说员工有违纪了,你要对此负举证责任,更何况我们最高法院里面有司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负直接的举证责任。对于收集员工的证据,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意识,怎么收集,说这个案子总经理一个人去检查怎么收集,有些人在下面说带一个相机,给他照下来,这是一种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者你可以两个人或者三个人,或者多几个人一起去检查,有一个互相印证即使一个人去没有关系,你最简单的,你发现两个人睡觉,不给他叫醒,打一个电话叫上几个保安来证明,也很好的,对于证据的意识,我们现在很多企业处理员工违纪,产生劳动争议,败诉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事实上,我们很多企业是什么状态呢,我们有的企业就这样。
部门经理说了,谁谁违纪,我们得解除合同,你请示主管,说处理,就处理了,处理完以后,你到仲裁厅一看,事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一了解,原来部门经理说的不对的,这个部门经理有错吗,不见得有错,因为我们说,员工从他在部门工作,在具体的岗位上违纪有一些员工发现,报给领班,领班报给主管,主管再报告给部门经理,这样的一个过程,是一个口口相传的过程,口口相传有很大的传导误差的,所以传到最后,我们小的时候做一个野营拉练,有的时候做的游戏,长长的队伍第一个人说一句话,一直传到队尾面目全非,就是这样一个过程。遇到员工违纪需要解除合同的,你要怎么办,先把事实搞清,最好把证据固定,员工让他自己写一个经过,他这个经过,那就叫铁证如山。这个东西永远翻不了案。如果他自己不写,我们可以让在场的其他员工写,写完以后给他固定下来,你不要后写,有的企业后写,我现在了解清楚了,我处理,不让员工写,有了争议案件的时候,在仲裁诉讼的时候你再收集证据也是可以的,可是那个时候麻烦的,很多员工在写证言的时候,我印象当中是什么,似乎,好像大约这个词上来了,这个就完了,在证言里面出现这种言语的,都不能采信证据。员工有时候这种表述是故意的,为什么呢,他不能不给你写证言,在你这儿工作,但是他不愿意得罪同伴,一起工作他么多年,现在员工被解除,让他通过我一个证言败诉,他不就得罪人了,所以当时固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我们说,还提到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企业规章制度,你有一个违纪事实以后,还要用规章制度去引用,注意我们在写的是我们很多企业,我们企业会写有这样有弊病的东西,比如说员工做某个行为就解除合同,我们很多企业经常这样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情节严重解除合同,要不然就是违反操作规程情节恶劣,这个就很麻烦了,因为将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个事是没有一个标准来评判的。像这样的一种不太好测量的词,我建议大家不要往上写,另外一个很多企业会写那种,他不写情节严重,他说员工故意违反操作规程。这个看起来没有什么毛病,但是有一天员工违反了操作规程之后,给企业造成一个设备的损害,结果你修理这个设备花了十几万,更可恶的是他这个违章操作,还导致了一个员工的工伤伤得很重,造成这样一个后果企业肯定解除合同,员工申请仲裁,他说违纪事实我承认,造成的后果我也承认,但是我为什么觉得这个解除合同不对呢,是因为我不是故意的。你说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才解除合同,我真不是故意的。故意不故意在他大脑里面,我说把他脑袋打开,打开也看不到,这是没有办法的,为什么我们说刑法上有故意杀人罪,你别跟人家比,人家有刑法的规定。人家有刑侦手段,有预审,你有吗,你不可以,你跟员工谈话,多谈两小时,员工说非法拘禁,所以我们的一个办法是什么呢,就是只追求他的行为对生产秩序经营秩序的破坏程度,或者说影响程度,不考虑主观因素,你这个有没有主观故意,都给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的破坏,那都要得到这样一个处理结果。你学的是交规,我们交规写得很清楚,没有说故意闯红灯的。
我前几天接受了一个处罚,我们看这个录像,他过路口,他在前面有一个大公共,绿灯一起过,结果大公共过到一半的时候,变成红灯了,但是他看不见,结果过到一半大公共可以过去,因为前轱辘要是过去的,已经是绿灯了人家可以过去,人家没有问题,结果他老先生也看不到就跟着过去了,被照下来了,最后要接受处罚,他觉得很冤的,他说我真不是故意的,警察说故意不故意跟我没有关系,你破坏的这样的秩序,造成的事故的隐患,就得接受处理。所以我们的制度里面要注意这一点,再一个我们需要注意一下,我们的制度很多企业抄,一个纪律,一个行为,对你的生产秩序破坏跟你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是根据别人的需要,有些行为可能是大家共通的,比如说上班不许旷工,上班不许打架,这是共通的。我们现在举一个最简单的,很多企业遇到的,上班在工作场所吸烟,这个要不要定为违纪行为。有些企业说要定,有些企业说没有必要要定,这个不一样了,如果说我这个企业是一个工业企业,我是一个生产车间,车间里面都是机械加工的设备,这样的企业我定规章制度里面,我能把上班在工作场所不许吸烟当成违纪行为吗,不能,为什么不能。人家车间里面的工人,一天八小时在这儿辛辛苦苦,特别车工站在这儿,每天靠上下午十 分钟时间吸烟,还你说不许吸烟。这个职工不能接受。有人说吸烟破坏环境,破坏空气质量,你这么说更外行了,你一定没有进过车间,进了车间你就知道了,那个车间别说吸一颗烟,吸50颗烟都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你进去闻到的是什么,机油味,还有烟味,你这点烟味算什么啊,正常的讲,总经理也好,部门经理也好,你到了车间看到大家在热火朝天的工作,你都得掏一棵烟上去。你定了以后倒不好。
但是如果说我们这个企业是在一个五A级的写字楼里面办公,我们是一个IT企业,人家楼道到处贴的禁止吸烟,然后我们的工作环境很好,一半都是女同志,其中还有一个怀孕的,这时候你吸烟就不行了,这个我们企业要定上班在工作场合吸烟不行。这是违纪行为。但是这个违纪行为不能定成严重的违纪。定成因为违纪过了。结果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您的技术总监就是一个大烟鬼,解除30次都可以了。
但是假如说我这个企业是一个专门生产烟花爆竹的礼花厂,这个条款怎么定啊。一定是最严重的违纪行为。上个月我看到一个新闻报道,一个火药厂,爆炸原因有待查明,但是在现场发明烟头跟那个有关,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企业制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要盲目的学别人。另外一个我们还需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程序要合法。我们很多企业不注意程序,认为员工违纪事实抓的很瓷实,制度规定的很好,要处理,处理完了要倒霉。
我们有一个企业在劳动争议的时候证据没有问题,足可以让仲裁机构认定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规章制度和引用都没有问题,结果企业败诉了,为什么败诉了,职工请的律师,最后递上了一张纸,谈话笔录跟单位的工会主席,有工会主席的签字。律师问你们单位有个叫什么什么的员工您知道吗,工会主席说知道,
律师接着问,这个员工被解除合同了你知道吗,工会主席说知道,您什么时候知道的,在什么情况下怎么知道的,工会主席说,我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我中午上食堂打饭的时候看到了贴了一个公告,我就知道了,结果企业败诉了,为什么败诉,我们现在工会法,包括新的劳动合同法,都有这样的程序上的要求,叫做什么呢,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工会首先有一个知情权。工会认为这个解除合同违法,或者违约的,可以要求你重新做处理,或者要求你纠正。用人单位就要研究工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决定,再一次通知工会,这样一个规定里面,对于解除合同来讲,工会没有否决权,他也没有决定权他唯一有的就是一个知情权,和一个叫做认为你违法和违约以后的修改建议权,这两个权益可以理解为程序上的东西,我认定要解除的员工,我解除了,工会不同意,我仍然维持这个意见,但是你没有履行这个程序,仲裁的时候就叫做程序不合法,就要败诉。这个败诉很冤的。更何况是什么,如果企业因为解除合同,最后被仲裁委员会撤销,或者法院撤销的话,带来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的,我们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这样一些条款,他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说不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怎么办,仲裁委员会就要裁决你支付他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劳动合同法将来出台还是这样的话,他可以说,你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赔偿,如果一个违纪的员工,本来破坏你的生产经营秩序,你处理他,为了震慑其他人,或者为了更好执行你的制度的话,结果处理完了以后你败诉了,你不但要给职工补偿,还要双倍的补偿。
所以这样一个法律责任的加重,对于企业来讲,就要求必须要非常规范的做这个解除合同。如果不规范的话,你的法律责任很重,重到你已经无法忍受了。所以我为什么讲解除合同,讲这么多呢,就是因为如果不告诉你们这些东西,你现在还好,现在该怎么着怎么着,将来可能就惨了。这是我要讲的一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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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31 May 2008 20:45:44 CST 0
<![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html 前言:邓康从事管理工作多年,亲身经历世事,为了广大的劳动者能不被黑心的老板们欺负,方便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将国家有关法律搞录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Sat,31 May 2008 20:20:39 CST 0
<![CDATA[梦回童真]]> .html

1。题目:一边……一边……
小朋友写:他一边脱衣服,一边穿裤子。
老师批语:他到底是要脱还是要穿啊?

2。题目:其中
小朋友写:我的其中一只左脚受伤了。
老师批语:你是蜈蚣吗?

3。题目:陆陆续续
小朋友写:下班了,爸爸陆陆续续的回家了。
老师批语:你到底有几个爸爸呀?

4。题目:难过
小朋友写:我家门前有条水沟很难过。
老师批语:老师更难过。

5。题目:又  又
小朋友写:我的妈妈又矮又高又胖又瘦。
老师批语;你的妈妈 是变形金钢吗?

6。题目:你看
小朋友写:你看什么看!没看过啊
老师批语:没看过

7。题目:欣欣向荣
小朋友写:欣欣向荣荣告白。
老师批语:连续剧不要看太多了!

8。题目:好吃
小朋友写:好吃个屁。
老师批语:有些东西是不能吃的。

9。题目:天真
小朋友写:今天真热。
老师批语:你真天真。

10。题目:果然
小朋友写:昨天我吃水果,然后喝凉水。
老师批语:是词组,不能分开的。

11。题目:先……再……,例题:先吃饭,再冼澡。
小朋友写:先生,再见!
老师批语:想像力超过了地球人的智慧。

12。题目:况且
小朋友写:一列火车经过,况且况且况且况且况且况
老师批语:我死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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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30 May 2008 13:28:06 CST 0
<![CDATA[散文诗——美的真相]]> .html
 
 

 

 

              美的真相

 

 

       学问之美,

           在于使人一头雾水;

 

       诗歌之美,

           在于煽动男女出轨;

 

 

       女人之美,

           在于蠢得无怨无悔;

 

 

       男人之美,

            在于说谎说得白日见鬼。 

 

 

邓康作品,仅作观赏,不作他用,谢谢!

 

 
博客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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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29 May 2008 02:33:22 CST 0
<![CDATA[他说他的爱情再也不会有爱]]> .html  

       阿良分手了,开始我们都不信,后来由不得我们不信。

       他和女友在吵架,吵架后阿良说了一句“分了吧!”他只拿了衣服走了,离开了爱了9年的女友——他的初恋女友。朋友都想不明白,就劝他,他举起一酒瓶说了句‘9年的爱情还不如3天的激情留着她干什么呢’,伴随着酒瓶的破碎,标志了他9年的感情也摔得粉碎了。

       阿良和他的女友是一个地方的,到今年已经是第9个年头了,用他的话说是作了9年的“夫妻”了,把人一生最美好的时间都用在了对方的身上。平时他们是让别人羡慕的一对,关系好得像一个人似的,有的时候也会吵一吵架,不过每次很快就没事了。

      晚上3点多了,我们就这样陪着阿良喝,他睁着红红的眼睛说:“你们信不?这世界就感情这东西他妈的最靠不住。”“信你个毛,你小子平时不是说夫妻吵架,过后放一炮就没事了吗,等一下回去干她个骚娘们几下不就行了。”剑子永远是一副浪子口吻。“你小子厉害,你去搞她,搞回来了,算我送你!!”阿良涨红着脸说。“靠,阿良开始醉了,有点胡言乱语了。”我起紧打岔,指不住他们还说出什么更出格的话来。“来来来喝吧,不就一女的,就我们阿良这样还怕找不到更好的吗?”我安慰他说。“我没醉,来来来喝!到今天我才看清那个女的,为她,不值。靠!”没想到阿良还能劝我们喝酒。

     在他断断续续的说话中,我们知道了大概是怎么回事。

     原来,他谈了9年的女友,在他出差3天的时间里面和一个在网上聊了3天见了一面的网友上床了,那男的还是一个作体力的民工头(搞装修活的)。他不是没有挽救过,他要她和那男的断了。她说不想断。阿良就问:那男的就比我好那么多?她说了二个字“是的”。他说:“你只能要一个,他还是我?你选吧?”(阿良和我说,说这句话的时候他觉得他连他祖宗的面子都不要了)她淡淡地说:“不想分开,也舍不得那个男的。”阿良苦笑二声说了句:“分了吧”就走了。这次走得很坚决。他后来对我说那是他平生第一次学会了用暴力——打了她一巴掌;还说连犯罪的心都有了——用他的话说:想干死这个骚娘们,让她看看哪个的鸡巴厉害,但又怕脏了他的鸡巴,才放弃这个肮脏的念头。他说他的心在那一刻死了,连同他的爱情一起死掉了。

    不久阿良开始谈起了恋爱(用我们的话说阿良终于缓过来了)。后来才知道是高兴得早了。他是一个接一个,少女和少妇大小通吃,频率比换衣服还快(用他的话说这样能给他的鸡巴带来惊喜,以前太亏待它了,要补回来)。他说他想开了,女人吗?不是用来爱的,是用来操的;什么都可以动,就是别他妈的动真情了;什么心都可以死,就是花心不能死;还发明一个偷情定律:A去搞B的女人,B去搞C的……以此推到Z的女人,Z又去搞A的女人;一个循环,谁也没吃亏,也不会影响大家.男女适用,这叫全民皆淫 ,大家提前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到了那个时候每个会前的祝酒词可以改成以“祝大家身体舒服,家庭健康”来作结尾。

    阿良有次提到分手后和他的初恋女友做爱的事,他只说了一句:与爱无关。我们听后惊讶不已。有次听他摸着脖子说:有人说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换得今生的一次擦肩,象我有这么多的女人,上辈子似乎没干什么,光他妈回头了!难怪老是脖子酸!

    阿良继续着他的风流生活,每逢周未,他的房间总是淫声不断。我也曾问他什么时候能换个活法,他说想换,但没到时候,我又问他要到什么时候,他说他也不知道。

   阿良以前是一个讨厌性泛滥的人,没想到不久就成了制造性泛滥的人,而二者的时间相隔竟然这么短。有人说他前卫,他说他这是历史的倒退,总有一天要达到古代皇帝的三千标准,要操满三千个女人才收手。

    

(后记,本来想把这篇写成长篇的,后来也不知道怎么就写成这样了,连自己都看不下去,可能是最近没心情写吧。)

 

邓康原创作品仅作观赏,不作他用,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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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8 May 2008 17:58:28 CST 0
<![CDATA[不想作好人,因为我们都是坏东西]]> .html         好人坏人,区别不大,也就在一线之间吧。但不知道为什么世人常以好坏来评判一个人。常听到别人讲谁谁谁不错是个好人,谁谁谁无耻不是个好人(也就是坏人),但按平常的所作所为,也没见着哪个是个大好大坏之辈,要我说,我们都活在灰色地带。为什么是在灰色地带呢?因为我们都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是有时候想作坏事的好人和偶尔也作好事的坏人。

     小时候看《乌龙山剿匪记》我就想作那个最坏的榜爷,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原因的那种,就觉得好玩、威风吧。长大了看《无间道》就想作梁朝伟演的那个卧底警察,就觉得不像在办公室的警察那样死板,印象最深的就是那句:“什么报告,我交根毛给你”“对不起我是警察”给人感觉坏坏的,冷冷的、有点拽,又不失原则的一个人。现实生活中,我从不说自己是个好人,我只认为自己是有点坏的那种人,有点好处也想捞,看到哪个美女有时候也想入非非的坏人,但没坏到杀人放火,伤天害理,有时候看到哪个大妈手里拿个东西也会偶尔帮忙拿一下的那种好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其实什么也没犯过。常觉得我们都是鲁迅笔下的阿Q。

     小时候听到“好人不长命,坏人活千年”就总觉得好人的命不长,那就不作好人,作坏人好了。长大了,才体会作好人的难处,而作坏人要自在多了,就不想作好人。现在的好人是什么人,就是别人眼中的傻蛋。如果别人说你是傻,那么恭喜你,你已成为现在这个坏社会里面的好人了,这绝不是恭维你,而是说明你吃了亏;如果有人说你坏,那绝不是嘲笑你,而是有点恭维你,说明你已成为人格靠中上的人群。两种人在别人的眼神语调都会有着明显区别的。你说你想作个什么样的人。是这个社会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坏人的,罪不在你,而在社会,你也没罪,因为社会会判你无罪。

      好人,人们往往不屑,坏人人们常常羡慕。举一例吧,有一个邻居,人呢,老实巴交,看到谁都客客气气,哪个有事有困难随叫随到,干活捐钱样样都跑在前面。还有一邻居,人从不肯吃亏,什么事情总是想着自己,事事不吃亏,是混进不混出的那种,谁看着他都客客气气。有一次,老实人家的女儿在边上听别人议论这家的女儿在外面作鸡的事。被这家听到了,这家指着他女儿的鼻子骂娘,说什么“我家的女儿作鸡怎么了,作鸡要长得好,你看你这鬼样,作鸡都没人要”(其实不是长相的而是肯不肯脱的问题)。大义凛然,财大气粗的样子,压得这户老实人连气都不敢出,还放鞭炮道歉,旁人还跟指责她的不是,就忘了刚才是哪个在说别人的坏话(南方放鞭炮道歉是很大的礼,可能次于磕头吧)。这就是这个社会,作鸡有钱,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哪还有人管你钱是怎么来的了,白猫黑猫,捞到钱了,你就是一个好猫。平民百姓这样,官员也如此,在这个社会里谁都还没有跳出这个法则。

    我认识的一个老板,资助一个学生,还上了电视,私下他连员工的正常工资都想方设法扣。这就是我们一个优秀企业家的本质。说张军事件吧,(张军,湖南一个多次持枪抢劫集团头头)人们谈起他有多少多少钱、多少多少情人的时候,没看到哪个皱过眉头,总是一脸的羡慕,馋得那样直咽口水。总的来说对于作了坏事被爆光了的人,我们要清除出去,绝不留情,要保证腐败队伍的纯洁性。

   所以,我们都不想作个好人,我们要作个坏人。我们都走在坏的正常的道路上,有的人走得太快了过头了,所以他们就被同样是坏分子的司法等部门替我们大众坏分子队伍清除了,以保证我们腐败队伍的纯洁性,大多数人还是走在正常的坏的道路上,所以我们都是坏人——只是我们坏的程度不同而已

 

 

 

  邓康社评,只作观赏,不作转载和引用!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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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26 May 2008 00:17:53 CST 0
<![CDATA[人都懒了]]> .html 这几天,人也知道怎么回事,不想动了。每天上博客,也就是上来看看,还有管一下群,很少写东西了,就一个字“累”。

这种累是从心里面发出来了,累到连动都不想动一下了,好像人就要死了一样,真想睡……可能这种状态要持续几天吧。每天还是会上来的,我还答应了玖瑰快死了要看着他的群呢。不想写了,都直打哈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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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22 May 2008 16:28:31 CST 0
<![CDATA[这二天在美化我的博客]]> .html

欢迎光临 邓康博客

地址是http://dengkangboke.bokee.com

感谢大家的支持

这两天在美化我的博客

   这两天都在作博客美化,感觉还不错。现在终于完成了……也不知道朋友们有注意没,有的时候看到有些人的博客特漂亮,心里也在想什么时候自己也搞点时间给自己的的也搞一下,这次终于作了,那当是完成自己的一个心愿吧。本来是想把“玖瑰快死了”博客群也搞一下,但有些顾虑,就停了这个想法,一是怕搞不好,二是怕玖瑰找我算账,那我就老命不保了,(开个玩笑,主要是怕作得不好看)。哪位朋友想作这方面的可以找我,我一定支持到底,给我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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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2:38:25 CST 0
<![CDATA[想起自己多年前的一个心愿]]> .html    在我很小的时候,就有一个心愿,一个文学的梦想,写一本自己的小说什么的。但这个梦想一直没有实现,可能是自己文笔不好,可能是自己太懒吧。多年以后这个梦想一直在心中不曾消退。

   窗外,雨在淅淅地下,心也随着雨水往下滴,回想多年前的往事。哎!人一长大了,就很多的事情都不如自己想像的那么好,或者很多的事情就不是自己想要的。今天上网,看了博友玖瑰快死了的博客,看到了他的一个小说,才想起自己多年前的那个心愿。思绪万千啊,惭愧!

   人总有梦想吧,人总有心愿吧,人总有一些自己喜欢的事和人吧,时光匆匆,事业未成,人已先老。动手吧,别再等了,也别再给自己找借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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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18 May 2008 15:04:44 CST 0
<![CDATA[女人是猫 ,男人是狗]]> .html    男人是狗,见个皮球也能大玩劈腿之兴,见个墙角也要射上一泡。

    女人是猫,受到阳光就晕糊糊地眯起眼,受到摩挲就麻酥酥的躬起腰。

 

    男人是狗,狗浪跑细腿,所以放浪的男人,兴致勃勃绕上半城去赴一夜情。

    女人是猫,好猫爱发情,所以多情的女人,明知无果也要半盏孤灯苦苦的等。

 

    男人是狗,狗不嫌家贫,多不能赚的女人,多么的粗茶淡饭,也阻挡不了他的爱情。

    女人是猫,猫嫌贫爱富,面对无房的他,只能深个懒腰,叹一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男人是狗,狗四肢发达,多小的狗崽,也相信自己是只老虎,直到被踢得屁滚尿流。

    女人是猫,猫身小鬼大,夜半三更,在胡同窜房唤友,吓死个活人,瞪着大眼装无辜。

 

    男人是狗,狗改不了吃屎,遇到和颜悦色的一杯好酒,就会江湖一笑泯恩仇。

    女人是猫,没有不吃腥的猫,在爱情的腥风血雨里,还是招架不住一点深情。

 

    猫与狗的恩怨,从物种起源的那一刻就有

    狗与猫的征战,没有硝烟双方也不堪其累。

 

    狗见猫愿逗,猫见狗愿招。

    猫招狗逗的,才活得有趣。

 

    鬼晓得,有朝一日,猫非猫,狗非狗,日子会怎样过?

    或者如,男人是猫,女人是狗,又将是怎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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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15:15:18 CST 0
<![CDATA[笨人傻事—爆笑口误]]> .html     1、 碗掉下来,天大个疤   

    2、一次文艺晚会,主持人上台报幕:下面请欣赏:新疆歌舞,掀起你的头盖骨!毛骨悚然!!!!!  

    3、老虎不发猫,你当我是病危呀!  

    4、上高中时,课堂纪律混乱,老师一怒之下揪起XXX,说:XXX,你给我站墙上去!~~全班暴寒!  

    5、一次我开车,坐我旁边的女同事突然问:“你怎么开车不系安全套的?”  

    6、我:那是我们物理老师。。。  同学:教什么的阿? 我:化学。。。  

    7、在网吧,一同学突然举手,大喊:“老师!”  

    8、我们宿舍一个人喝多了要去尿尿然后带出一句冷话:尿喝多了,酒就特别多.  

    9、买橘子,老板:一块五一斤。我:太贵了,五块钱三斤吧。老板:不行不行。  

    10、朋友问我电脑配置,我说显示器是彩屏的。(本来是想说液晶的)  

 

    12、听过一MM在食堂喊“给我一碗viper~!”  

    13、上学的时候有一天一个电话找我,同学接完递给我说:“你妈找你。”  我一边接过电话一便随口说到:“男的女的”    大家狂笑 我被笑了4年  

    14、同学的高中同学(一男生)走进面馆很酷把头发一甩:“老板,2两葱不要米线!”完了还加一句:“多下点米线啊!”老板:“。。。。你到底是要米线还是要葱??”  

    15、有一次寝室里同学的老妈打电话过来,我习惯说“他不在”,但是这一次我想说的的是“已经出去了”.结果说出来是:“他已经…不在了”  

    16、gg递给我一根冰糕,我咬一口大叫:“烫死我了!”  

    17、和我姐姐去李宁买鞋,我姐一开口:“小姐,这鞋多少钱一斤?”  

    18、有一次我拍我宿舍同学的肚子,她大声说:“别拍,我肚子里有小便。”  

    19、 高中时每人发个胸牌。。一次来检查前,班主任跑到教室大声喊,大家快把胸罩戴起来,来查拉。。 全场鸦雀无声。。。  

    20、上学时周末回家,晚饭后烟瘾犯了,打算借口去散步。在门口换鞋时,老爸问我干吗去?我随口说了句:“去散个烟!”结果老爸从我身上搜出一包555,狠狠K了我一顿。  

    21、一次教育局领导视察课间操,结束后,本应由体育老师宣布“解散”,但一时情急,忘词了,憋了半天,大喊:“撤退!”  

    22、高中有一老师姓江,酷似罗家英(演大话西游唐僧的),我去问他问题,脱口而出:“唐老师,这题……”  

    23、有一同事,有天我开车在路上车胎没气了,问哪里有充气的,同事说:“街上到处都是打胎的啊!”  

    24、有一老师大概通宵麻将,见黑板没擦,大怒:“今天谁做庄啊?黑板都不擦!”  

    25、有一次我大叔见我小姑在搽大宝,突然大叫一声:“你皮肤这么好,还用护舒宝啊?”  

    26、老师留下作业,我不会做就抄别人的,然后去办公室交作业,看见老师说:“我抄完了!”  

    27、有一次,我们去黄山旅游,导游刚好介绍到:百步云梯是当年刘小庆的景点。突然我们团里一个男人脱口而出:“导演........“众人晕。  

    28、那次几个女同学来我家玩,我去拿水了,她们打开影碟机看片子,我在里屋听到是粤语,然后我大喊调下音道,音道错了,顿时哑口无言,我脸一虹一紫~~差点晕了过去~~  

    29、偶高中,放学和偶MM一起回家,校门口看到一卖烧烤的,MM说要吃牛杂,因为烤架前人比较多,偶怕老板听不见,于是偶大声喊道:“老板,5串牛鞭”然后一片寂静,三秒钟后所有人一起暴笑。偶巨尴尬。。。最尴尬的是MM接着问偶“牛鞭是什么”偶只好非常非常小声地回答MM:“牛鞭就是牛尾巴啊”。。  

    30、我和我的mm电话吵架,她把电视音量开得很大,我心里烦,就大声说:“把电话给我关掉!”现在想起来,那个寒啊!  

    31、早上和同学去吃早餐 其中一个只吃包子馅,另外一个只吃皮。我们正在说他们两个浪费的时候吃馅的同学来了一句“行了 以后你吃我的包皮好了”在场的所有喝粥 的全部喷出来了。  

    32、说个真事,上班的厂车上,MM问我:我的电脑不行了,老是死。我说:那你回去查查病毒看,记得要升级杀毒

软件。MM:哦。第二天一大早,车上又见MM,偶随口问了句:查过了没?怎样?然后。。。。。。。。。MM大声的说了句:气死我了,查了半天,说是没(梅)毒。你说怎么办好啊???当时那个寒啊。。。。现在还记忆尤新   手机要充电。可是一个床铺就一个插座,插了台灯看书就不能充电了,于是乎,A把充电器插在B上面。B晚上要听音乐,看见A的充电器大吼:“哎,我说你怎么老插我上面吖?你怎么不插你下面?”完后一阵骚动,汗~~  

 

 

    41、大学时候,一同学和我争论问题,一时处于下风,情急中一拍桌子起身大叫:你胡说,我又不是不傻!  

    42、我一哥们去相亲,回来大家问他怎么样,哥们讲:这个女孩真糙。中午到了饭点,2个人进了一家牛肉拉面馆,女孩对师傅大声说道:嘿,给拉2碗~~~拉面的师傅说:你吃吗?吃我就拉。  

    43、小时候冰棍雪糕的一般都是推着自行车叫卖,有一次,在屋子里听一阿姨喊:新来的雪糕,热乎的。(估计阿姨以前是卖油饼油条的)  

    44、室友用热得快烧水,水开后那厮却悠哉游哉地看书不动弹,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开口说:“该拔了吧?叫得好大声。。”没反应。十五秒后补充:“那里很热哎,就这么一直插着很容易插坏的啊。。”没动静。过半分钟水彻底沸腾,哗啦啦地溅了来。“那什么,射出来了。喷出好多东西叫声也越来越大再插着恐怕会弄坏人家哎。。你确定不拔?”。。。一本厚厚的书朝偶的头飞过来!!!~  

    45、高3时我们班主任是教数学的...他给我们复习时~每到画图时,画射线时~~就大声说~~`同学们看好了啊~~我射了啊  

    46.上大学的时候去衡山玩,当时爬山爬了一半,累的正想歇会的时候看到路边有个买纪念品的欧巴桑,上去开口就问:"老婆........"  

    47.上自习的时候,大家都在看复习,GG对MM说:“我刚背了单词,帮忙默写一下。” MM不想默,GG就求她,你(摸)默我吧,(摸)我吧!!结果MM实在忍受不了,大喊,老师你看我不想(摸)默他,他非要我(摸)默~~~!!!  

    48.有一天去同学家吃饭,喝了点酒,她爸爸忽然进来了,本来是想喊叔叔的,结果说错了,说:“爸,来座!”~~寒!大帮同学笑得要死  

    49.我同事跟人争执,急了张口来了句“你以为我吃饭长大的啊?”我一直纳闷他到底吃什么长大的。"  

    50.小学时一个很讨厌的男生找我借橡皮,我不借,他就死缠烂打,之后我用尽全身的力气狂吼了一句“我不嫁(借)给你”当时同学们立马安静下来了,,,。  

    51.一次ktv,点歌,一mm大声喊:给我点一首周截棍的“双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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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14:52:11 CST 0
<![CDATA[电视里面看不到的新闻图片!!]]> .html  

 

地震过后的公路:

 

这是我们那个温暖的家吗?

 

铁桥都成为麻花了……

已经挖出死去了的群众尸体

这是平武县一小学死了的学生,已发现死了的学生大概有80个左右吧

 

这一刻还有什么男儿有泪不轻弹的说法

大姐别哭了,再伤心也要挺住啊……

 

在尸体旁痛哭的亲人(包住的都是尸体) 

 

总理也给伤员让路

 

“我和你们在一起”——温家宝

我们也知道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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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16 May 2008 21:58:56 CST 0
<![CDATA[灾难现场让人心碎!(最新图片)]]> .html 灾区现场让我们心碎!(最新照片)
   5月14日拍摄的照片(新华社记者拍摄),那一幕幕惨烈的画面,让人心碎!看到这些照片,每个人都能更深切地感受到,灾区人民心中之痛!当泪水模糊了双眼,唯有行动,唯有爱心,才能安慰那些失却亲人和家园的人民!我们的心和他们一起痛,一起跳动,一起坚强地面对灾难。中华民族不是屈服于灾难的民族!我痛恨灾难!

 

上图:地震后的汶川县映秀镇,已成一片废墟。许多人不幸遇难!一个镇,就这样被吞噬了!敢问上天,为何让他们承受如此劫难!

 

上图:5月14日,绵竹市东汽中学遇难学生陈竹的父亲在安慰悲痛不已的妻子。5月12日,受四川汶川地震影响,绵竹市东汽中学教学楼发生大面积坍塌,正在上课的数百名学生被埋在瓦砾下。面对亲人的遗体,这种痛是让人无法承受的!现在,许多个家庭都在被痛苦淹没……

 

 

上图:5月14日,在地震重灾区北川县,一名男子看到亲人的遗体后,不禁失声痛哭。一场灾难,无数生死离别……


上图:5月14日,四川德阳市汉旺镇百姓前来认领死者的遗体。此次汶川地震中,四川德阳市汉旺镇受灾严重,许多楼房垮塌或严重扭曲变形,不少人被埋在瓦砾下或困在楼屋中。此时此景,让人泪流不止!

 

上图:这是在北川县中学搜寻到的遇难者遗体(5月13日摄)。汶川地震造成四川北川县老县城80%、新县城60%以上建筑垮塌……学校的伤亡最令我悲痛……《因地震而哭泣,而愤怒!》虽被隐藏,但学校建筑如此大面积倒塌,而周围建筑则相对完整的对比,悲痛之后,一定要深刻反省。在这里,我要重复昨天的观点:今后,应该规定,任何地方政府的办公楼,不得高于学校的标准!除了把最好、最安全的建筑给孩子们,还能用什么来补偿和赎罪!

 

 上图:青川县木鱼镇灾情惨重。5月14日,一位失去孙子的老人悲痛万分。谁能抚平这种痛苦!地震毁了家园,吞噬了生命,让孤苦的人心彻底碎了!

 

上图:2008年5月14日,青川县木鱼镇,学生家人为失去亲人失声痛哭。木鱼中学一幢学生宿舍倒塌,426名学生仅有139人逃出,在随后的搜救中有84人生还,截至目前确认178人死亡,20多人下落不明!

 

 

上图:木鱼镇,2008年5月14日,一位失去亲人的妇女悲痛万分。沉痛的哀伤,让我们的心如此疼痛!

 

 

上图:2008年5月14日,绵竹市金花镇云盖村,一位老人在临时窝棚里搭建床铺。老人孤苦的背影,让人忍不住落泪……

 

 

 上图:5月14日,一位市民在四川绵阳市九洲体育馆前举着牌子呼唤亲人。上面写着:“白坭,出来的请打电话……”愿电话铃声响起,听到亲人的话语,愿上天开恩!

 

  上图: 汶川映秀镇,2008年5月14日,受伤群众在映秀镇空旷地带等待救治和转移。


 

 上图:汶川,2008年5月14日,解放军直升机携带救援物资抵达汶川县城附近的山顶。恶劣的环境让救援工作显得极为艰难。军人在灾难中的身影,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醒目的符号。

 

上图:2008年5月14日,解放军救灾直升机正在准备运送伤员至安全地方。

 

上图:5月13日,都江堰市向峨乡中学的学生遗体。都江堰市向峨乡中学一栋主教学楼发生垮塌,截至目前,420多名学生中仅有不到100名获救。凄惨的一幕令人心碎!

以下是其他图片(非新华社系统)

 

上图:一只稚嫩的小手,曾带着求生的本能挣扎着,但他没能成功,沉重的水泥墙堵住了希望之路……愿孩子的在天之灵,永享幸福!

 

上图:可爱的孩子突然去了,谁能接受这种冰冷的现实!除了痛不欲生的哀伤,亲人们还有什么?

 

上图:当目睹这张照片,我心如刀割!宁愿让心死去,不愿意承受这种巨大的悲痛!这些可爱的孩子,竟然这样悲惨地被夺去生命。谁降临的这场灾难?!是谁,我永远诅咒它,哪怕它是至高无上的天神!哪怕因为诅咒让我永沉地狱!如果上天给我一次机会,我愿意用我的生命去交换他们,哪怕只挽回一个!愿孩子们在天堂永享幸福!永远平安!

长歌当哭!面对灾难,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捐款、捐物、献血……力所能及。我们不能屈服于灾难!我们要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我们要用爱心,为灾区织起一片温暖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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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16 May 2008 20:37:53 CST 0
<![CDATA[中国,拿什么来爱你]]> .html              中国,拿什么来爱你?

            四川发生了地震, 今天本来和几个朋友去捐点钱的,想一想又没去。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去?你不爱国吗?别人有困难不应该去帮助吗?是的!每个人出于本能都应该要多作一点好事多帮助身边的人。但是,有些问题你们想过没有。地震发生前,中国的官员作了什么(请看我的“谁为四川的地震买单”)?地震发生后,中国的官员去哪了?你们在干什么?

             中国从来就不少官员的钱,但每次捐的是人民百姓的钱?为什么?我所在的地方也受过灾,到人民手上的钱为什么那么少?钱到哪去了?

              据有消息称:地震发生的时候,就有中国的高官在四川,发生后就搭飞机走了,那个人就是足联的——谢××。中国男足不行主要是上头不行,看一看我们的这位谢××就知道为什么了吧?也许有人不同意了。好啊,那我问你几个问题了:中国的运动员都买了保险没有?退役了之后有保障没有?谢××这样的人代表了中国大多数的官员,他们才是中国的祸害。地震发生后,他们到哪去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是喝酒饮茶、包情人去了……

            温家宝来了,他是好样的!之前我们有周总理,现在有他,都是人民的好总理!对他我不想说太多,就二字:尊敬!但仔细想想中国需要他这样的人吗?(要肯定是要的,在这里我们是说更需要什么样的人)人民的希望是要一个比朱容基更鹰派的人,像美国的赖斯那样的。为什么?因为温家宝太慈祥,我们需要一个强硬的领导人,能让贪官自杀的那种……

            中国的百姓也可以看看这次的捐款企业,对比一下外国企业们在中国地震和印尼海啸的数量上的差距,看了之后,我们是不是要好好想想我们平时的所作所为呢?难道他们在中国赚的钱比在印尼赚的还少吗?中国人天天说爱国,表现在哪里?伯扬走了,丑陋的中国人还在!!!

             还有我们的一些明星。像王××、李××那类的。像人吗?前者给1000元,后者他妈的献血还作假(大家可以看看她献血的照片,抽的是左手,后来又变成右手了)!我们都不知道中国为什么就会有这么多人买他们的账!!

            捐了又怎样,还不是让当官的给贪了,所以我不捐。一个朋友说:“捐给那些贪官?还不如拿去喂狗!!”

            后来,大家也许是心里过不去,还是去了。一个朋友在捐款的地方说了一句“哪个贪了我们的血汗钱就让他继子绝孙,性无能”——其实我们都有点阿Q。但我们除了这样还能怎样呢?中国,拿什么来爱你!伯扬走了,丑陋的中国人还在,请你在天堂,睁开你的鬼眼看看这些无耻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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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5 May 2008 17:16:42 CST 27217867
<![CDATA[我们不哭!让中国不"哭"!!!]]> .html               地震、下雨、救护、死伤……这几天,电视、电台,各式各样的传媒都在一古脑似的播放着。镜头,画面,声音……不忍看,又忍不往要看,总是心系那方。我们不哭,因为我们不孤单,我们不哭,因为我们要挺起中国的胸堂……

            雨还在下,一个66岁的老人,头发、肩膀都是湿的。他来到受灾群众中间,看到一个孩子张着嘴巴哭。他摸着孩子的脸蛋说:“不哭了,是不是肚子饿了?马上就会给你送吃的了!”说着说着,他自己也哽咽了。那个孩子停止了哭声,睁着眼泪汪汪的双眼看着眼前这位和蔼的老人。

            “只要有一丝希望,我们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这是这个老人说过的一句话。

            他弓着身子,从断瓦残垣里扒出孩子的书包和鞋子,双眼湿润。这是他的一个身影。

            66岁了,本可在家中儿孙绕膝,颐享天年。就是这个瘦削睿智的身影,动作适时迅疾,给了中华民族迎难而上的勇气;这个慈祥的老人话语深沉有力,给了全国人民鼓舞奋进的力量;衙前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那个泪汪汪的孩子似乎在用眼神向总理传递着什么——我们不哭!中国不“哭”!周遭的风声雨声嘈杂声也仿佛适时地戛然而止,湮没在黑夜的光明里……

            我们不哭,我们有这样的一个好总理,以前有过一个周总理,现在又有了一个温总理;我们不哭,我们有这么多个千千万万的好同胞;我们不哭,我们要挺起中国的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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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5 May 2008 15:19:27 CST